雇主對員工最基本的責任與義務就是按時給付薪資,並依法負擔相關的資遣費、退休金等,但有很多公司負責人從事的事業對外風風光光,對內卻未依法給予員工最基本的保障。
真亮法律事務所最近承辦一起案件,當事人在公司任職三年,但公司老闆最近一年的薪水都沒有給足,不斷地以各種理由拖欠,當事人善意地想老闆大概有困難,希望老闆會依照承諾給付薪水,但老闆卻一拖再拖,讓當事人已經無法過日子了,無奈之下,只好求助律師。
本案因為公司積欠的薪資並非連續,而是分成好幾部分,導致計算上相當複雜,但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及陳思辰律師詳細整理,並認為當事人在公司積欠薪資的情況下離職,也可以同時主張資遣費以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因此一併為當事人起訴請求。公司雖然也聘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但該律師也認為我方起訴的資料正確無誤,沒有任何理由可抗辯,因此於言詞辯論期日【自認】我方之主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因此判決我方全部勝訴。
真亮法律事務所提醒各位好朋友,生活在現代生活中,凡事雖然未必一定要有走向訴訟,但是有太多人與事,只能無奈地以訴訟處理,因此如有發生問題,建議要尋求專業的律師協助,以最經濟的方式減少風險,並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