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 功 案 例

2018/07/16

勞工自行離職,事後再以遭資遣為由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金額雖然不高但雇主不願妥協,透過訴訟得到公道!

勞資關係常常存在緊張,很多雇主與員工間很難知道彼此心裡在想甚麼,只能透過口頭溝通,但溝通內容是否為當事人【真意】實在很難判斷,勞資糾紛也因此而發生。
 
真亮法律事務所近期承辦一起案件,勞工在當事人公司任職約三個多月,某天該勞工詢問老闆可否加薪,老闆認為該員工表現並未達到預期,因此沒有同意加薪,老闆詢問該員工不然你做到今天好不好,該員工就問老闆說是不是就做到今天,老闆說對就做到今天,該員工就離開公司了。後來該員工主張是遭到資遣,並認為雇主應該提出【自願離職同意書】或【其他足以佐證之書面資料】說明該員工是自行離職,否則雇主就是資遣員工。
 
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連冠璋律師及蔡孟翰律師整理雙方討論的過程,認為多數雇主未於員工自請離職或雙方終止勞動契約時簽立書面,有時係勞工不願簽署自願離職證明書,若僅依客觀上未存有自願離職證明書而認定勞工係遭資遣,對雇主難免過於苛刻。另參照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意旨,即使雇主起初欲片面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方,但嗣後倘經雙方溝通後達成共識,就該終止勞動契約之方式,就是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但因員工主張的金額並不高,林亮宇律師向老闆詳細說明,本案如果聘請律師不一定划算,可以考慮和解來解省程序成本,但老闆認同真亮法律事務所的分析,認為【真相】勝於一切,不容該員工隨意扭曲事實,堅持一定要殯請律師釐清真相。
 
真亮法律事務所律師群於訴訟過程中,整理書狀供法官參考,法官也就上開過程詢問該員工,該員工眼見無法自圓其說,也只能承認確實有這些過程,法官認定員工是自行離職,員工無權請求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我方全部勝訴。
 
真亮法律事務所提醒各位好朋友,勞資關係涉及面向與法令廣泛,很難面面俱到,因此如有發生問題,建議要尋求專業的律師協助,以最經濟的方式保障公司權益。



 
成功案例類型: 勞資,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