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 功 案 例

2020/03/31

推高機載運貨物時因吊掛物品掉落致死,經家屬委任真亮法律事務所提起民、刑事訴訟【勝訴】!

真亮法律事務所近期承辦一個案件,當事人的父親要去載運貨物,委由被告前去載送,被告便駕駛現場之堆高機吊掛貨物,因未慎加檢查,吊具因之斷裂墜落、傾壓當事人的父親,致當事人的父親失足後仰跌落後撞及後腦、不治死亡。
 
但該案被告事後置之不理,甚至自認並無錯誤,當事人悲傷且無奈之下,求助真亮法律事務所林亮宇律師,經林亮宇律師與所內律師詳細分析資料後,認為本件關係複雜,因為當事人的父親與被告並非雇傭關係,而本件究竟適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或是引用【製造法律所不容許之風險】之理論,都可能是訴訟中會發生的爭議。
 
本件經提出刑事告訴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同我方見解,認為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適用,將被告【起訴】,於第一審審理期間,臺灣臺南地方法官認為並無【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適用,而將被告判決【無罪】,經當事人繼續委託林亮宇律師請求上訴後,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認為沒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適用,但是…符合【製造法律所不容許之風險】之理論,法官認為駕駛堆高機進行吊掛作業時,應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虞之場所,乃本於堆高機作業時製造法律不容許之風險,雖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本於規範雇主責任而未就駕駛者(勞工)之注意義務併予規範,然其製造風險而有注意義務之法理,同其意旨,被告有前開注意義務、未待被害人離開其操作半徑內即進行吊掛作業,容有過失,改判被告【有罪】,被告同時也同意賠償當事人非財產上損害,以爭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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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類型: 民事,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