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4
社區產權很複雜,有心人士心眼壞,藉機持分圖私利,謹慎面對保財產
過去所興建的很多社區,因為建商為了便宜行事,常常把社區公用的通行道路登記在建商名下,後來可能因為建商倒閉或其他因素,所有權遭他人拍定取得,這些不是住戶的人,為了要謀取私利,常常即藉機以訴訟方式要求管理委員會拆除公用設施,住戶常常因為不了解法律,沒有請律師協助而讓有心人得逞。
本所近期承辦一件近二年才取得社區通道共有持分的共有人,竟然起訴要求社區管委會拆除警衛哨與門禁,如果沒有警衛哨與門禁,住戶安全將大受威脅。經本所律師研析後,認為可以提出二點訴求,第一點是【土地共有人就被告使用系爭土地特定部分已有默示分管約定存在】,第二點是【原告應該告錯對象,管委會沒有侵權行為能力】。經法院審理後,法院認定,管委會為團體之代表機關,無法占有系爭土地,因此判決原告敗訴,全體社區也保住警衛哨與門禁,可以繼續維護社區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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