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 功 案 例

2017/03/12

對方拿出確定判決強制執行拆屋還地,還有救嗎? 房屋是誰的?誰說了算?

未登記房屋產權,法律關係很複雜,仔細思索找脈絡,逆轉關係保財產
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在台灣為數還是非常多,原因可能有幾種:1、實施建築管理之前:因為在民國五、六十年代一般民眾對建物辨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不重視,甚至認為辨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跟貸款有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因此,惟有要貸款、出售時才會想到辨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2違章建築:應該要申請建照卻沒申請,在自己的土地會發上,在土地所有權人複雜的土地也會發生,在祭祀公業或者所有權人不明的土地上更是常見已經興建40-50年的建築物。這一類的建築物,因為沒有辦理報存登記,因此移轉的時候並沒有辦法去辦理登記,但是實際上,還是有買賣、贈與或繼承等等的需要,因此民法制度上創設了「事實上處分權」的概念。
 
先前有一個案件,在地主起訴要求地上物(房屋)使用人拆屋還地時,僅以房屋目前的使用人為被告,訴訟過程,被告不懂「事實上處分權」,也搞不清楚「所有權人」到底有誰,因此在訴訟中說出對我方不利的陳述,果然被法院判決敗訴,勝訴一方當然會拿著勝訴判決,針對「敗訴的被告」去聲請強制執行,而且在農曆年前要拆除。此時當事人尋求本所的協助,本所仔細瞭解當事人家人的組成以及房屋歷年使用的情形,發現當事人的兄弟姊妹其實也是繼承人,應該不是敗訴判決所及的範圍,而且當事人與前手之間存在有土地使用之約定,因此一方面在強制執行提出「聲明異議」、一方面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
 
所幸法院完全瞭解我方在法理上的論述,接受我方對於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之主張,判決對方不得拆除我方目前使用的房屋,換言之,先前對方大費周章的判決、強制執行,全部都白費了,當事人不但可以好好的過年,也爭取更多時間來蒐集證據,爭取權利。
 
本所再次提醒,面對複雜多變的糾紛,切勿自己思考法律關係,甚至決定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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