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4
預售屋購買容易,但您有仔細瞭解契約內容嗎?建商違約,「小蝦米」如何對抗「大鯨魚」?
預售屋購買容易,但您有仔細瞭解契約內容嗎?知名建商違約,「小蝦米」如何對抗「大鯨魚」?
很多人一輩子的夢想就是擁有屬於自己的房屋,購買房屋也是很多人的圓夢計畫,然而絕大多數的朋友,您是否真的知道怎麼購買房屋?
目前購買房屋大別為二大類,一種是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或是向其他人購買「中古屋」。很多人都認為向知名建商購買的預售屋因為有規模,比較可靠,不太會去檢視雙方簽訂的契約書,但實際上真的是如此嗎?
近期本所承辦一件預售屋糾紛案件,消費者購買國內知名建商的捷運共構宅建案,等了二年多該建案外觀內部都已完成,但建商遲遲未通知交屋,消費者詢問建商,建商僅表示契約沒有規定交屋期限,該公司還在準備中或是轉達其他部門處理,不斷拖延。消費者諮詢本所律師,本所律師請消費者出示兩造預售屋買賣契約,赫然發現,該建商提供的定型化契約顯然違反消保法規定,對於交屋期限竟然故意忽略,導致整本契約都沒有交屋期限的規定。
消費者因為不知道要等到什麼時候才能交屋,是否可以解除契約,但本所律師向消費者分析,雖然契約沒有約定交屋期限,但是那是遲延利息的問題,如果我方解除契約可能要面臨違約金的問題。本所律師認為本案需要進一步查詢與蒐集資料,經多方詢問且與主管機關聯繫,才發現本建案土地還沒移轉到建商名下。本所向消費者分析後,獲得消費者信任,同意全權委任本所,本所立即代理消費者繕發「存證信函」催告交屋,建商當然無法也不敢回應,期限屆滿後本所再繕發「存證信函」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價金及利息。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開庭中,
我方主張:
1.依消保法規定,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關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及通知交屋之期限規定,亦構成兩造間系爭契約之內容,故被告就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通知交屋,即屬給付有確定期限之義務。
2.則系爭契約既已解除,渠等自得請求返還價金及利息。
建商主張:
1.本契約乃刻意不約定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及通知交屋期限。
2.本件沒有消保法適用,若有則不得再適用民法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消保法」等理由。
法院認為: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關於期限之規定,構成兩造間系爭契約之內容,被告未依上開規定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一定期限內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並通知交屋,已給付遲延,原告據此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解除兩造間系爭契約後,請求被告返還已給付之買賣價金,核屬有據。
本件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贏得案件勝訴歸功於當事人信任本所分析,也提醒各位要注意契約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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