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 功 案 例

2017/05/28

老闆們注意,誠信?信任?革命情感?千言萬語比不過一紙「競業禁止與保密約定書」

老闆們注意,誠信?信任?革命情感?千言萬語比不過一紙「競業禁止與保密約定書」
 
近期本所客戶,因員工洩漏公司營業秘密且在競爭對手公司插股,造成公司損害,違反保密競業禁止與保密約定,但幸好公司平日有和員工簽訂書面約定,經本所林亮宇律師、王雲玉律師與客戶合作蒐集、分析數千封的電子郵件,找到員工具體洩密、插股的證據,果斷迅速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判決獲得法院支持,法院除在違約金部分酌減外,均採納本所在訴訟上之主張,對此,摘要判決書重要之論點,希望可供公司企業參考,事前做好防備,經營才能穩健長遠。
 
按競業禁止約款,乃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此項約款倘具必要性,且所限制之範圍未逾越合理程度而非過當,當事人即應受該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8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企業於經營活動為保護自身之營業秘密,對於可能接觸營業秘密之人,經由保密契約,課以接觸者保密義務,並無不可,且其約定應保守之秘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固非必須與營業秘密法所定義之「營業秘密」完全一致,惟仍須具備明確性及合理性。…至少仍須具備非一般周知之特性,且上訴人已採行防止第三人獲悉之保密措施者,始屬相當,應不得擴張解為上訴人之任何資訊,均在保密範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5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參照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事項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據此,本院認為系爭保密同意書有關競業禁止之約定部分,其成立與否,除行為事實有無之認定外,應進一步論究其合理性及適當性;另關於秘密性之判斷,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以及商業經營種類多元與複雜之特定,有關其約定保密資訊內容是否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部分,宜尊重經營者基於行業特性、專業程度、銷售模式或同業競爭關係所為之認知及判斷,而不予介入審查,惟依上開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仍應探查所約定之保密資訊是否非屬一般涉及該資訊者所周知,及原告有無採取防止第三人獲悉之合理保密措施而定。



📍如果有任何問題,歡迎與真亮法律事務所聯絡:
🕵️‍♀️主持律師:六照律師林亮宇
☎️電話: 04-2305-9595
📲 0975-537895
📧E-mail: info@skblawfirm.com
Line ID: lawyerkrislin
📪地 址:臺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536號4樓之1(忠明路口、中國信託樓上)
網 址:http://skblawfirm.com/ 
成功案例類型: 民事,勞資,商事公司,智慧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