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2
員工為獲取賠償金,以刑事告訴施壓負責人,幸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燒烤店員工因急於下班,於廚房中將烤爐內的托盤拿出來清洗時,因動作太大被托盤內溢出之熱水燙到腿部,負責人雖有誠意賠償,但在多次調解程序中,員工的家屬均要求高額的賠償金,
所委託的律師更是宣稱,如果不和解,負責人一定會被起訴判刑,意圖施壓負責人接受條件,但因為金額實在太高,無法調解,員工也隨即委託律師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指稱「負責人」涉犯業務過失傷害罪。
經負責人尋求真亮法律事務所的協助,
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分析,認為負責人應不至於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但負責人卻不斷詢問,員工的委任律師說不和解一定會被起訴是真的嗎?為什麼和林亮宇律師分析的截然不同,經過相當時間的分析及說明,負責人才能瞭解林亮宇律師判斷的基礎。
經負責人委任林亮宇律師於偵查庭辯護時,知悉員工委任的律師主要是認定負責人「未設置警示標示」、「未使廚房保持安全狀態」且「未進行足夠的教育訓練」等等。但因負責人僅投資,並不負責實際的經營與管理,根本不可能構成業務過失傷害,因此林亮宇律師引用刑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向檢察官說明,
檢察官對於告訴內容也有所疑義。豈料,員工委任的律師後續竟然
追加負責實際經營與管理的店長,列為業務過失傷害罪的共同被告。
由於刑法採「罪刑法定主義」,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且現代企業經營,通常會採分工設職及逐級管理原則,企業負責人如未實際參與特定個案規劃或執行,又非因其業務上之特定作為或不作為肇致危害,其經營管理行為,與營業過程偶發事故之受傷結果,即無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員工在廚房燙傷的偶發事故,與「負責人」即無相當因果關係,因此「負責人」根本不成立業務過失傷害罪,在本所提出充分的證據及說明,成功說服檢察官,獲得不起訴處分。而就追加「店長」提出刑事告訴,則因已逾6個月告訴期間,同樣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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