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規定,租賃契約如果有約定確定期限,違約時除了要付遲延責任之外,另一方也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就可以得解除其契約,而解除契約之後,契約當事人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真亮法律事務所近期承辦一個案件,客戶先前在桃園找到地點,準備承租作為餐廳使用,和房東地主談好租金租期,也約定好交付店面的期間,在房東的要求之下,除了給押金之外也預先給付6個月的租金共180萬。想不到約定的時間到了,房東竟然還沒整理好店面,客戶想說既然無法交付店面,退錢不租就算了,但房東此時竟然表示他已經投入很多資金,不願意退錢,但也無法確定何時可以交付店面,一副就是打算不理會了,客戶只好求助真亮法律事務所。
經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分析了客戶的實際情況之後,認為房東明顯違約,但是提醒客戶,訴訟之前一定要依法律規定催告,而且是相當期限才行,經客戶同意之後委由真亮法律事務所協助催告、調解,但房東還是堅持一毛錢都不退,無奈之下只好提返還價金訴訟。
第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定,我方依據民法、契約的規定解除契約有理,已判決我方全勝,房東應該返還180萬元,但房東仍然執意上訴,第二審期間甚至還提出損害賠償的抗辯,不過因為本案一開始真亮法律事務所即做了萬全的準備,從一開始的催告、解除契約、起訴等程序,都非常仔細的考量所有的可能性,經真亮法律事務所林亮宇律師、陳思辰律師及王雲玉律師合力向法院說明,因此臺灣高等法院採納了我方的全部主張,判決上訴駁回。
真亮法律事務所提醒各位朋友,遇到蠻橫無理之人,也不能自認理直氣壯,還是要還是要尋求專業分析,仔細評估考量所有的可能性以及風險所在,才能找出對我方有利之條件,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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