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新 知

2018/05/20

怎麼聰明的利用支付命令?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現在社會因為人與人互動密切,難免會有多金錢上的往來,但欠錢的人永遠有N個理由拖延,被欠錢的人難道只能認賠或眼睜睜的束手無策?還是一定要找律師提出訴訟呢?有沒有更聰明的方式呢?
就讓台中律師,真亮法律事務所告訴您,怎麼聰明的利用支付命令制度,來保障自身的權益。善用支付命令不但可以省去冗長的訴訟成本,也可以避免日後的糾紛難以舉證。朋友們如果有任何債務問題,歡迎與真亮法律事務所聯繫,讓專業律師協助您!

如何聲請
支付命令 
一、何種情形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臺幣10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100公斤)或有價證券(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1000股的股票1張),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 
小叮嚀 
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或須於外國為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一)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及釋明請求之證據。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 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小叮嚀 
法院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 

三、支付命令的效力如何?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 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 行名義。 
小叮嚀 
支付命令異議,不必陳述任何理由,只要將不同意支付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即可。 

終極叮嚀 
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記載債權不存在者,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以上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
https://www.judicial.gov.tw/QnA/content.asp?seq=541)


法律新知類型: 民事,訴訟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