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7
重大變革!【拒絕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開罰!】
公司法16年來最大幅度修法!【拒絕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開罰!】
【股份有限公司】的監察人有監察權,公司如果拒絕監察人行使監察權則訂有罰則,但過去因為【有限公司】沒有監察人,公司法雖然有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能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但沒有罰則的規定。
本次修法,
【增訂】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時,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者,代表公司之董事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處罰對象分別具體適用情形如下:置有董事長者,處罰董事長;未置董事長者,處罰所有董事。
過去有很多【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難以行使監察權,股東也束手無策,而公司面臨監察權也是毫無對策,但是修法之後已經有罰則,未來對於【有限公司】股東間將會有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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