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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30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需訂立工作規則,否則處新臺幣2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罰鍰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需訂立工作規則,否則處新臺幣2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罰鍰
 
1.鑑於工作規則對於事業單位在經營管理制度上的重要性,並考量事業單位不清楚如何擬訂,勞動部特編印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供事業單位參用。另依本工作規則參考範本訂定工作規則,有助於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不僅簡易、方便、迅速,又符合勞動基準法最低標準規定。
2.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如有違者,可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2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罰鍰,暨同法第80條之1規定,違反該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3.工作規則係雇主依其事業性質所訂定之重要管理規定,影響勞工勞動條件權益甚鉅,因此工作規則須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通過,並應公開揭示;並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配合修正,修正時亦應報核。
4.各事業單位訂立工作規則前,先下載或取得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依範本格式並依實際需要訂定事業單位之工作規則,較為便捷。
5.事業單位有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或福利規定等,請訂定於工作規則中;如有針對特定事項(如考核、出勤管理等)另訂單項工作規則,於報核時應一併送核。
6.事業單位如欲訂定懲戒或處分員工之條文,其內容應具體、合理、明確,不應以不確定之「其他情節」一詞概括,且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以弭爭議。至有關解僱員工部分,由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相當嚴謹,較無空間由事業單位自訂,且事業單位自訂條文內容之妥當性及合法性必須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逐條詳細審核,建議依循勞動基準法條文訂定即可。
7.事業單位在擬訂工作規則過程中如有任何疑義,建議先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先行溝通,以加速核備時間。
 
如有任何工作規則相關問題,歡迎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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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類型: 勞資,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