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震後,我們學到了什麼?我們能堅持多久?
建築物興建時,其房屋結構合理推論應該都符合法令規定,但使用一段時間之後,因為各個所有權人使用的目的,因此不斷的調整用途,也不斷的修改建築物,您知道您們樓下的店面,在修改結構後安全嗎?你知道您們樓上的住戶打牆壁改套房後,建築物的結構還安全嗎?
很多人可能也不知道,建築法有針對建築物室內裝修訂定嚴格的規定,但實際執行的成效如何?尤其是目前社會上普遍的集合式住宅更是令人憂心,具瞭解,多數的公寓大廈於室內裝修時,都沒有依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加上現在鄰居間彼此很少互相關心,可能很多時候,也不知道整棟大樓發生什麼改變。
真亮法律事務所建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硬起來,一起為維護自身生命、財產而堅持,要求主管機關收到室內裝修申請時,必須賦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知的權利,並公告給全體住戶知道,避免有住戶心存僥倖造成其餘無辜的住戶受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知道社區內有任何室內裝修情形,必須要求住戶(使用人)出示室內裝修許可。
如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需要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並提供諮詢,歡迎與真亮法律事務所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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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亮法律事務所以下簡介相關規定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分別為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3項所明定,另有關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內政部業依同條第4項訂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據以執行。
壹、何謂室內裝修?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貳、規範範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以及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
(壹)而所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範圍如下;同一建築物供二種以上不同之用途使用時,應依各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按本範圍認定之:(內政部99.3.3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
二、舞廳(場)、歌廳、夜總會、俱樂部、加以區隔或包廂式觀光(視聽)理髮(理容)場所。
三、酒家、酒吧、酒店、酒館。
四、保齡球館、遊藝場、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遊泳場、室內撞球場、體育館、說書場、育樂中心、視聽伴唱遊藝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健身中心、技撃館、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
五、旅館類、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寄宿舍。
六、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之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咖啡廳、茶室、食堂。
八、公共浴室、三溫暖場所。
九、博物館、美術館、資料館、圖書館、陳列館、水族館、集會堂(場)。
十、寺廟、教堂(會)、宗祠(祠堂)。
十一、電影(電視)攝影廠(棚)。
十二、醫院、療養院、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或設於六層以上之樓層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機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十三、銀行、合作社、郵局、電信局營業所、電力公司營業所、自來水營業所、瓦斯公司營業所、證券交易場所。
十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一般行政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廳、農漁會營業所。
十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倉庫、汽車庫、修車場。
十六、托兒所、幼稚園、小學、中學、大專院校、補習學校、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及訓練班。
十七、都市計畫內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三十七點五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及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都市計畫外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七十五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及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
十八、車站、航空站、加油(氣)站。
十九、殯儀館、納骨堂(塔)。
二十、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
二十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屠宰場。
二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者。
(貳)何謂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
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一、 增設廁所或浴室。二、 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參、誰可以從事室內裝修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時,其名稱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指向內政部辦理登記,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人員;依其執業範圍可分為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領有建築師證書者。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經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者。」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領有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建築工程管理、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 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經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者。其為領得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技術士證者,應分別增加四十小時及六十小時以上,有關混凝土、金屬工程、疊砌、粉刷、防水隔熱、面材舖貼、玻璃與壓克力按裝、油漆塗裝、水電工程及工程管理等訓練課程。」
肆、申請程序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
一、申請書。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三、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明檔案資料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屬實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替代之。四、室內裝修圖說。
伍、違規處罰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參照建築法95條之1規定。
前揭辦法第2條及第4條業已明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第2項規定「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第3項規定「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