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新 知

2016/02/11

上法院要不要寫狀紙?

上法院要不要寫狀紙?
 
在法律諮詢服務時,很多朋友常常問林亮宇律師,收到法院的傳票、開庭通知單,莫名其妙變成被告的時候要怎麼辦?當聽到林亮宇律師建議,可以在初步瞭解案情之後,刑案可以將自己想說的話寫成一份狀紙陳報給法官、檢察官、調查官或警察,民事案件則陳報給法官,而最好在開庭或訊問前三天以上,依照案號先送過去,這樣法官、檢察官、調查官或警察才有時間閱讀。
 
很多朋友聽了之後,都會向林亮宇律師追問,明明我是冤枉的,為什麼還要自己寫狀紙?法官、檢察官、調查官、警察不是應該為無辜的人申冤?為無辜的人調查有利的證據?一定要寫狀紙才可以嗎?
 
以下林亮宇律師將分成刑事案與民事案作一個簡要說明:
 
刑事案件:
朋友們的想法都沒有錯,刑事訴訟法第2條開宗明義即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林亮宇律師常常打個譬喻,您會記得上週您交代公司員工作什麼嗎?內容是什麼?或者上週客戶在電話中跟你說的內容嗎?通常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一天中發生的事情太多了,對您而言這件案件確實很重要,但試想,因為法官、檢察官手上同時承辦的案件沒有300件,一定也有100件以上,如何要求法官、檢察官鉅細靡遺的記住您說的話呢?
 
或者有朋友說開庭有書記官在打筆錄,應該可以記下來,但就實際經驗而言,當事人說話像機關槍,面對質疑時,總想一股腦的把話說出來,說10句話,有記得1句話已經不錯了,導致很多時候,很多朋友自認為有說明清楚,但被起訴後,才要求調閱偵查時的錄音影,結果記憶常常不是自己想的那麼美好。
 
因此,如果時間允許,應該將自己想說的話寫成一份狀紙陳報給法官、檢察官、調查官或警察,當庭說不清楚,或者需要配合證據說明的資料,開庭後也要快點整理給法官、檢察官參考。
 
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有很大的不同,因為民事訴訟有一句重要的法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因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雖然積極事實與消極事實會導致舉證責任分配而有所不同,但這部分牽涉到比較深入的法律問題,所以林亮宇律師還是會建議,當雙方對於私法關係有糾紛時,需要盡力舉證,以保障自身權益。
 
結語:
書狀是訴訟程序當事人唯一可以掌握的文書資料,一份好的書狀,可以提出對自己最有利的論點,更能配合證據傳達事實,一份好的書狀對於訴訟程序的重要性,遠遠超過個人的口才,有時更勝雄辯滔滔的律師,因此絕對不可忽略書狀。
 
林亮宇律師與團隊的律師,於受當事人選任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時,一定會在開庭前提出書狀,很多次法官、檢察官、調查官或警察對於我們的澄清與說明都了然於胸,甚至當庭直接按照我們提出的資料逐一詢問,林亮宇律師陪同開庭時,也會不斷的提醒當事人「慢慢說、不要急」、「筆錄記上一筆、勝過千言萬語」,讓當事人可以免於程序上的折磨,而獲得最有利的結果。
 
如果不知道狀紙的格式可以參考司法院書狀範例:
 
如果有任何問題,歡迎與真亮法律事務所聯絡:
主持律師:林亮宇律師
 
04-23059595
Line ID: lawyerkrislin

照片為德國慕尼黑寧芬堡宮(Schloß Nymphenburg)
 

法律新知類型: 訴訟知識,民事,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