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安心、安穩的「家」這麼難嗎?對付無良住戶真的沒有方法?
真亮法律事務所協助社區撰寫檢舉函檢舉無良住戶!
林亮宇律師在0206南台灣大地震之後,看到很多朋友是睡到一半而冤枉死,很多人為了生活努力工作,辛苦大半輩子才買到一間遮風避雨的「家」,不做傷天害理的事,每天平凡的過日子,每天努力工作照顧父母、養育子女、孫子,祈求的只是平平安安的生活,但是為什麼半夜會失去生命?就算是租的,為什麼在最安全的「家」會丟掉自己、全家人的生命,他們做錯了什麼事嗎?看到新聞報導,一具一具的屍體被搬出,很多是小朋友呀!他們是無辜的呀!他們有無限可能的美好未來呀!內心就很難過,總覺得應該要提供更積極的作法。
台灣總是要出人命才要面對,更糟糕的在於,都是三分鐘熱度,林亮宇律師曾擔任過10幾年的公務員,更加瞭解箇中問題,在此呼籲各位朋友必須一起為維護自身生命、財產而堅持,為了自身的安全與未來而戰,因此建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未來要硬起來,未來住戶有修繕時,必須要求所有住戶先經建築師、結構技師等簽證,依法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主管機關收到室內裝修申請時,必須賦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知的權利,並公告給全體住戶知道,大家共同檢視,以防人謀不臧,避免有住戶心存僥倖造成其餘無辜的住戶受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全面檢視社區內所有室內裝修情形,主管機關應提供社區內已經取得室內裝修許可狀況。請參考「您知道您們樓下的店面修改後,樓上的住戶打牆壁改為套房後,建築物的結構還安全嗎?」(真亮法律事務所網站
http://skblawfirm.com/LegalKnowledgeContent.aspx?id=32)
發表之後,有很多朋友來信發問,並質疑林亮宇律師,這樣有用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什麼能力處理這樣的事?該怎麼處理?有些隔間已經改變了很多年,還可以處理嗎?
林亮宇律師藉此再進一步說明:
一、可以管委會名義向建築主管機關具名提出檢舉
建物領有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為住宅,係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依原核准竣工圖說現場勘察與原核准竣工圖內容不符之室內裝修行為,既未領得建築物室內裝修許可證,確有未經核准擅自室內裝修之情節。即為違反建築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1 款規定,建築主管機關即應該對建物使用人裁處罰鍰,並命改善或補辦手續。
二、沒有時間超過的問題,隨時都可以檢舉
國家為達到保障人民及國家之安全,以及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必須排除各種可能之危害,而此種危害可能來自行為或事物之狀態,為免於此種危害之發生,法律上乃要求人民承擔一定之責任。依責任產生之來源為標準,可分為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前者是由於行為而發生責任,包括作為及不作為;而所謂狀態責任,則著重於與物之關係,與行為無涉,即該狀態之產生,可來自於人的行為或自然因素,而關係人依法對該狀態負有一定之責任。且由於所居之特別地位,對某些事物狀態的產生或存在,縱該狀態非出於其行為,法律上往往會要求其負責,並於具故意或過失之責任要件時,得對其處罰。又狀態責任是對物具有維持某種狀態的義務,屬結果責任,因此只要狀態責任持續存在,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即無從起算(參見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判字第180號判決意旨)。
三、 現在民氣可用無人敢檔
目前這個時間是最好的機會,面對檢舉,各級民意代表大概沒人敢出面關說,因為這是人民關天的大事,沒有人想要救災,家毀了什麼都沒有了,政府不會幫您繳房貸,家人身亡,更不可能回復了,因此可以預期不會有人阻止這樣的動作。
四、被檢舉住戶依法行事就不會有問題,也不會增加其負擔
建物之使用人,具事實上管領能力,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當應善盡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狀態維護責任。只要建物與原核准竣工圖內容不符之室內裝修行為,既未領得建築物室內裝修許可證,有未經核准擅自室內裝修之情節,主管機關即應對建物使用人裁處罰鍰並命改善或補辦手續。換言之,只要住戶依法行事就不會有問題,也不會增加其負擔,目的只是希望大家都住在安全的「家」裡。
五、真亮法律事務所協助社區撰寫檢舉函檢舉無良住戶
為什麼要強調具名,因為不具名的檢舉函行政機關可以有權不受理,真亮法律事務所為了協助社區找出無良住戶,即日起只要社區主委攜帶相關證明文件來本所洽詢,真亮法律事務所即免費提供社區向主管機關檢舉無良住戶的格式,社區只要將相關資料填入,即可以寄出,現在不要怕得罪人,林亮宇律師知道大家為了自己最愛的家人,一定都可以拼命去保護的,安全、安心、安穩的「家」才是最重要的。
如果有任何問題,歡迎與真亮法律事務所聯絡:
主持律師:林亮宇律師(律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公務人員高考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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