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新 知

2016/03/04

105年新修訂勞動基準法正式上路需知

勞基法新修法重點(104年6月3日總統公布,105年1月1日生效)
 
修法重點:
 
1. 有鑑於縮短工時已成世界潮流,且政府機關早已實施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故將法定正常工時由雙週不得超過84小時,修正縮減為單週不得超過40小時,並明訂雇主不得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而減少勞工工資。
如事業單位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其超過每週40小時部分皆應計入延長工作時間,並依法給付加班費,或於加班後徵得員工同意改採補休方式,否則,事業單位可能涉違反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另,雇主不得以正常工作時間由雙週84小時縮短為單週40小時為理由,減少勞工之工資。
 
2. 因出勤紀錄記載事項影響勞資雙方權益甚鉅為,避免勞資雙方對於計算工作之起訖時間發生爭議,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實有其重要性,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出勤紀錄可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修正後將雇主保存出勤紀錄的年限修正至5年,並提高雇主未依法置備、保存勞工出勤紀錄的罰鍰金額,即新台幣9萬至45萬元。更增列勞工得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的副本或影本,且雇主不得拒絕。
 
3. 明示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在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於1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時間。
 
4. 近年來事業單位因關廠歇業,且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致未支付勞工退休金,衍生勞資爭議,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於104年2月4日修正施行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雇主除了應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外,增訂應於每年年底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夠支付未來一年內成就退休條件之勞工所需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差額;違反規定者,將依法處以9萬元至45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以強化勞工退休金之保障。
 
為讓雇主及早因應修法後新規定,勞動部已建置試算軟體(網址:http://www.mol.gov.tw/topic/3078/3302/3307/),供雇主試算次一年度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所需金額,或可洽詢真亮法律事務所,由律師針對不同類型的雇主與勞工提供量身打造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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