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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9

一年中最多假期的月份又來到,一例一休實施一年,還是不會算國定假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在106年有了重大修正,很多人都知道就是所謂的「一例一休」,但其實也包含很多重要的修正規定,但修法後勞資意見分歧,目前政府也提出修正法案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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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巴哈海鮮餐廳106年開始,所有員工都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排班,每一個人每1週期內都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而餐廳在連續假期生意都是最火熱的,人潮洶湧,因此所有員工也都願意排班工作。107年2月份,總共有除夕(1天)、春節(3天)及和平紀念日(1天)等5天國定假日,都是餐廳旺日,如果員工都願意排班上班,應該怎麼計算加班費?(2/14西洋情人節當天可不是國定假日,想放假自己請假)
解析:
一、勞工那些日子可以休息?
    目前勞工可以休息的日子,分為「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
二、何謂勞基法的國定假日?
    是指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分別如下:
1.紀念日:(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2.民俗節日:(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3.兒童節(四月四日)。
4.勞動節
三、國定假日加班怎麼算?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結論:
    雇主徵得員工同意在國定假日加班,依照勞基法規定就是加發一日工資。而傳統上春節期間上班,雇主發的喜氣洋洋紅包則屬於贈與或獎勵性質,不是法律的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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