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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0

一例一休實施一年,公司從來沒有開過勞資會議?

勞動基準法在106年有了重大修正,很多人都知道就是所謂的「一例一休」,但其實也包含很多重要的修正規定,但修法後勞資意見分歧,目前政府也提出修正法案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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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巴哈海鮮餐廳106年開始,所有員工都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排班,每一個人每1週期內都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而餐廳在連續假期生意都是最火熱的,人潮洶湧,因此所有員工也都願意排班工作。可是有人告訴老闆貝多芬,只有員工個人同意加班,還是違反勞基法,會被處罰,是真的嗎?
解析:
一、哪些事項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1.公司事業採用二周、四周及八周彈性工時(變形工時) 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2.工作時間延長(加班) 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3.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二、違反規定之處罰
1.雇主未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未經勞資會議同意,逕自分配二週內、四周內及八周內之正常工作時間於其他工作日,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包含平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加班),未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未經勞資會議同意,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3.雇主未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未經勞資會議同意,或未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或無大眾運輸工具時,提供交通工具與女工宿舍等,而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工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結論:
    公司事業如採用彈性工時(變形工時)、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包含平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加班)、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工作等制度,只有員工個人同意仍然不符合法律規定,又因為成立工會的公司事業尚不普及,所以採用這些制度一定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才不會遭到主管機關處罰,特別要注意的是很多公司從來沒有開過勞資會議,但卻慣常的加班,其實都有違法的風險。因此建議老闆貝多芬,要盡速依法召開勞資會議,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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