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3
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對於「違法取得股權」之看法
文章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cn/newspapers/20170503000367-260110
曾任職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的林亮宇律師指出,公開收購是企業併購、特別是敵意併購的重要手段,對被收購的公司及股東權益影響甚大,證券交易法就收購行為有嚴格規定,如果違反收購取得的股份享有表決權,既無法充分反映股東利益,且將導致不公平的併購行為成立,法院應該積極介入調查。
他指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3條有關「公開收購有價證券之管理」的規定,是刑事犯罪行為,依證交法相關罰則,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8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公開收購相關規範,行為惡質更為嚴重。而違反證交法公開收購,或透過俗稱的「陸資」,違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所取得的股權,行為應屬無效,違法取得的股權當然不得行使表決權。
他強調,另依企業併購法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股份者,應於取得後10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併購目的;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違法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的股份者,超過部分沒有表決權。
林亮宇說,證交法有關公開收購規範較諸委託書規範更為嚴格,倘若違反委託書規則之表決權被否定,則舉輕明重,違反公開收購規範所取得股份,不能享有表決權。
兩岸關係特殊,主管機關對於大陸地區人民或團體投資持有台灣企業股份的行為,採取更嚴格的規範。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從事投資行為;違反者罰鍰,並得停止股東權利,限期撤回投資。
他也認為,違法取得的股份,可聲請假處分禁止行使表決權,因為依日本法院判例,違反行政法規取得的股份,取得無效,公司或利害關係人自然可以聲請假處分,禁止行使表決權。
(中國時報)
新聞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