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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 亮 新 聞
2019/02/26
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於108年2月23日受「台灣金融研訓院」之邀,擔任「不動產實務系列研習班-不動產爭訟實務」講師
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往往容易將不利益風險轉嫁由消費者或經濟上之弱者承擔,故內政部訂定發布契約書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防止契約自由之氾濫,並且維護交易公平、保障締約實質正義
,而其中不動產相關之契約書範本有七種,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六種。
本次講座林亮宇律師以「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為主軸,探討不動產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適用;舉例來說,有天小張與業者簽立了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當時小張未注意到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並無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後續卻遇上業者蓄意拖延不交屋的情況時,小張在訴訟中該如何據此為主張?
林亮宇律師特別以法院判例為借鏡,與在坐朋友們探討該案例中當事人與建商之預售屋買賣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如果是,預售屋買賣契約是否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定型化契約?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沒有記載之法律效果又為何?現場討論熱絡,彼此受益良多。
日常生活裡,我們經常有機會和企業簽訂定型化契約,真亮法律事務所提醒您,簽訂契約時務必詳細審閱,才不會罔顧自身權益,若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
如果有任何問題,歡迎與真亮法律事務所聯絡:
主持律師:六照律師林亮宇
電話: 04-2305-9595
0975-537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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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於108年2月23日受「台灣金融研訓院」之邀,擔任「不動產實務系列研習班-不動產爭訟實務」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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