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 亮 新 聞

2022/04/26

富邦撤銷防疫保單續約!林亮宇律師看契約畫3重點 譴責「翻臉不認保戶」

據媒體報導,資本額高達新臺幣31億元的富邦產物保險公司於111年4月24日對於在去年投保「富邦產物疫苗保障綜合保險」及「富邦產物法定傳染病醫療及費用補償保險」之保戶,大量發送今年到期無法辦理續約之簡訊,引起輿論譁然,紛紛於各大網路報章、自媒體平台及社群表達忿忿不平之感受,並對於保險公司之作法表示無法接受。保戶甚至打爆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專線,一天就進線逾千通,讓金管會及相關單位紛紛站出來呼籲保戶冷靜。但事實是如何?法律上又該如何評價?

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從三方面探討這個牽涉數萬人權益之問題。

 

第一、由保單條款觀察,保戶已經約定自動續約附加條款,防疫險本來就應自動續約、繼續有效

 

依照「富邦產物疫苗保障綜合保險」及「富邦產物法定傳染病醫療及費用補償保險」之保單條款第四條均約定「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保險契約繼續有效。本保險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而依照「富邦產物傷害暨健康保險自動續約附加條款」第二條第一項則約定「除雙方另行約定期限外,保險期間屆滿前七日經要保人繳交續約保險費,主保險契約及其附加條款、附加險得自動續約繼續有效。續約保險費未於約定期限前繳交者,視為不再續約,但經本公司同意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繳交續約保險費或另行約定延緩交付者,不在此限。」

 

由上開條款非常明顯可以了解,如果已經約定自動續約附加條款,則除非另有約定以外,否則只要保險期間屆滿前七日經要保人繳交續約保險費,主保險契約及其附加條款、附加險得自動續約繼續有效。但何謂另有約定?可能是指依照「附加條款」第三條第一項約定「遇有下列情況,本公司不再辦理自動續約:一、要保人終止本附加條款。二、傷害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職業變更,但保費未異動或保費變低者,不在此限。三、主保險契約及其附加條款、附加險之費率變動。四、增加已投保傷害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或新簽訂其他傷害保險契約。五、增加已投保健康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或新簽訂其他健康保險契約。六、本公司不欲依原承保條件續保者。」在法律上這就是附解除條件的契約,如果有上開條件,則契約就不續約。反之,契約應繼續維持效力。

 

而其中與本次事件最有關係的就是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的「本公司不欲依原承保條件續保者」。富邦公司何時告知保戶不欲依原承保條件續保?就是一個關鍵問題。

 

第二、由保險公司處理方式觀察,已經寄發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就應該履行,不應出爾反爾

 

富邦產險契約條款約定,當然可以不同意依原承保條件續保,但如果已經同意了之後,可以任意撤銷嗎?

 

據媒體報導,富邦產險大約在4月初寄發一紙「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給數十萬的保戶,內容為「親愛的OOO先生(小姐)您好!轉信平安!感謝您對富邦產物的支持與愛護!您於去年投保健康險將於民國111年O月O日到期,本公司經您同意『自動續約附加條款』,我們將為您的保險續保一年,並於您保險到期前7日本公司將語音您指定之信用卡卡號進行扣繳本年度保險費OOOO元,並將本年度保險單寄送至原地址予您」。

 

如果保戶已經收到富邦產險「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表示富邦產險已同意依原承保條件續保,除非保戶本身終止保險契約,否則富邦產險即要依照自己的意思表示履行,依民法規定,除非富邦產險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否則富邦產險不得撤銷「已同意依原承保條件續保」之意思表示。但是資本額高達新臺幣31億元的富邦產險,面對數十萬客戶的通知,有可能會發生錯誤嗎?

 

另外依照網友張貼在社群的資訊,發現富邦產險於111年4月18日有發函給各簽約合作之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就更正防疫、疫苗系列保單進行作業規則暨專案改版說明,其中「說明一、(二)續保:1.111年5月份(含)以前到期之防疫、疫苗系列保單:(1)自動續約件(信用卡):依原承保條件續保。(2)自動續約件(現金):需於最後要保日期111年4月20日17:30前完成繳費,如保戶於最後要保日期以後繳費,本公司將不予承保並進行退費作業。(3)非自動續約件。」對於續保的條件又做了解釋,但自動續約件(信用卡)富邦產險已確認續保,應無疑義,有疑義的是其餘二種。

 

由於去年大量投保的日期多在4月及5月間,則為何以111年4月20日17:30前完成繳費?如果保戶在5月中旬才期滿,為何富邦產險可以任意要求於4月20日繳費?依據何在?有無通知全部保戶?

 

第三、企業誠信方面觀察,高度監管的保險公司不應恣意妄為面對小保戶

 

富邦產險對外說法是:自今年4月上旬起,富邦產險雖已預見疫情有擴大趨勢,但做為市場上第一張推出防疫保單的產險公司,在同業紛紛宣布停售訊息之際,本公司仍盡最大努力延長防疫險商品銷售時間,但在防疫政策從「努力清零」調整朝向「與病毒共存」,確診率已呈倍數攀升之下,面對確診人數急遽攀升、輕症居家照護政策之實施、疫調及隔離規範的調整,急速嚴峻的疫情發展趨勢,預估將造成不可承受的巨災風險損失。

 

網友猜測富邦產險在4月初看到疫情平穩,因此依照原定政策寄發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給有簽署自動續約附加條款的保戶,但4月中旬疫情急轉直下,富邦產險考慮到可能會有大量的理賠,寧願先以違約的方式,甚至是不顧公司信譽的方式,以不續保的方式來終止防疫及疫苗險,猜測保戶應該不會提出訴訟。這部分因為不屬於法律評價的問題,筆者不願多加猜測。

 

但是資本額高達新臺幣31億元的富邦產險,既然寄出「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表示已充分評估風險、環境變數、財務等問題,豈能出爾反爾,以大鯨魚之姿來面對小蝦米,在短短幾天內翻臉不認保戶。呼籲金管會及相關機關,應詳查事實過程,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保護弱勢的保戶,不應聽信富邦產險片面說法。而後續因為這次保單之亂,恐怕會有很多不平之士提出救濟,勢必加重金管會及司法之負擔,也是後續值得觀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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