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9
【智財】新創公司商標保護策略
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受文化部邀稿,撰寫「新創公司商標保護策略」文章,已刊登在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服務網,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參閱。
文章內容:
小張從小就喜歡到處塗鴉,在家人的鼓勵下也順利進入工業設計系就讀,畢業後投入大公司擔任產品開發經理,經過幾年的歷練,腦中想法越來越多,但因公司產品走向限制,身手無法施展,在與幾位好友討論與計畫之下,決定一起辭職自行創業。
其中一位好友小李,在上市公司擔任業務,另一位小薇則在會計師事務所擔任查帳員,三人各自將存款與向家人借貸湊了新台幣200萬元,成立了「風中過客設計有限公司」,主要業務是找尋中南部在地文化特色,設計包包、文具、生活雜貨等商品,在商品中融入懷舊、環保、食安等元素,三人對於新的公司可以開始運作都感到很興奮,也就各自的專業開始忙了起來,由於三人敏銳度高、勤快、善於溝通,開發出來的商品富有獨創個性,因此吸引了很多顧客上門,不到半年,已經有一番成績了。
某日小張聽到朋友在討論文化部辦理的「文創產業智財權工作營」課程,因為是免費的,小張抱著好奇心報名了基礎班,聽到講師講到智慧財產權課程,提到「商標」的概念與內容後,萌生了一個問題,他問講師,我的公司已經以「風中過客」品牌賣了半年的商品,有沒有商標?講師詢問小張,您們公司有申請嗎?小張才發現,從籌備到營運以來,三人每天想的都是如何把商品賣出去,三人對於智慧財產都是外行,也沒有去諮詢過相關人士,因此從來不知道「商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經過講師提醒,小張課後立即與合夥的二人討論,決定去專業的事務所諮詢,經過事務所協助查詢,才發現四個月前,有人以「風中過客」文字註冊了商標,也取得商標註冊證,仔細瞭解,該人也是從事類似商品的開發,但市場上沒有什麼知名度,產品種類也很少。
(以上故事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本文在此提醒各位業者,很多商標的概念,可不是道聽塗說就可以懂的,畢竟這是一部法律,而且涉及的層面很廣,很多業者自認為商品好、服務好就可以在創業的路上一帆風順,但是在市場上的競爭絕對沒有這麼美好,市場的競爭激烈異常,你不犯人,人來找你,甚至有心人利用法律規定打擊競爭對手,主管機關或法院在真偽不明的情況下,只能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此時很多努力、一步一腳印的創業家,常常被冗長、複雜、難解的程序所打到,甚至灰心喪志而退出創業之路。
對於新創公司,需要注意的面向很多,包括智慧財產、營業秘密、僱傭契約等,而在商標方面本文建議要瞭解以下幾點:
目前,我國商標註冊採先申請主義,亦即商標權利之取得應依申請時間之先後加以審查,故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提出申請者,應由先提出申請者取得商標權。商標法第30條第10款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避免競爭對手掠奪新創公司辛苦經營打造的品牌,預先做好商標註冊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步。
依據商標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也就是說不止文字、圖形可以申請商標。很多新創公司為了強化識別度,常常在產品推出之後,依照市場銷售狀況調整後,才開始申請圖文商標,但是這過程中的風險太大,很多人沒有創意卻有行銷力,看到好的概念立刻剽竊,這時候新創公司如果沒有預先做規劃申請商標,恐怕為時已晚。因此至少需要先申請文字商標,以鞏固自身商標。
很多新創公司初步瞭解商標之後,想說既然要保護周全,不如申請廣泛一點的,避免麻煩,這樣的想法除了造成成本的增加,且依照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也就是某一類的商標雖然申請取得,但如果超過三年沒有使用,還是有可能被廢止,這樣的結果對於新創公司也沒有好處。
很多新創公司商標被仿冒,但因為不瞭解相關法律程序,而拖延處理,事實上很多「快流行」商品,如果被仿冒而失去商機,新創公司真正的損失是法律也無法彌補的。因此,如果發現商標有被人侵權,務必要立即採取法律行動,主張自身權益,才能遏止不肖人士之詭計,確保公司的利基。
結語
新創公司初期百廢待舉,通常沒有多餘的人力與資源來處理商標問題,但是往往很多的利基就是因為初期的疏忽,而在新創公司發展過程中成為「永遠的痛」,因此不管新創公司現在想不想面對商標的問題,都必須要強迫自己對於商標加以瞭解,更重要的是善用法律規定保護自身權利,避免成為疏忽法律的犧牲者。
「本文章內容僅代表撰文者之個人觀點及意見;凡涉及政策方向及法規解釋適用,應依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之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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