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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人資必看!!!職場罷凌???合理指導就被申訴?糾正屬下也被申訴?交辦工作還是申訴?林亮宇律師表示:115年《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制下,企業雇主必須跨越的 20 個管理迷思
曾向超過200家業者的人資高階人員,講授「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並擔任超過10年的勞資爭議調解人的林亮宇律師表示,隨著115年7月1日《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稱「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正式施行,企業雇主目前對於115年即將施行的職場霸凌防治新制普遍持觀望態度,林亮宇律師整理出 20 點企業雇主常見迷思及提醒事項,呼籲企業雇主應盡快著手檢視內部規範。
一、 關於職場霸凌的定義與認定迷思
1.迷思:職場霸凌只會發生在「上對下」的權勢關係。
二、 關於雇主防治義務的迷思
6.迷思:我們是小公司(10人以下),不需要做霸凌防治。
三、 關於案件處理與調查程序的迷思
11.迷思:員工已經提告、報警或離職,公司就可以停止調查。
四、 關於處分與後續責任的迷思
16.迷思:調查結果是公司內部的事,不需要通報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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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於職場霸凌的定義與認定迷思
1.迷思:職場霸凌只會發生在「上對下」的權勢關係。
- 事實: 霸凌關係涵蓋平行(同事間)甚至下對上。
- 提醒: 主管也可能被部屬集體排擠,只要利用職務或權勢持續不當言行致身心危害,即屬霸凌。
- 事實: 必須同時符合「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利用職務或權勢」、「逾越業務必要合理範圍」、「持續性(或情節重大)」及「身心健康受損」5 項要件。
- 提醒: 主管合理的業務指揮、要求績效,並不構成霸凌。
- 事實: 雖然定義通常指持續行為,但若「情節重大」者(如嚴重的肢體暴力或公開侮辱),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 提醒: 單次嚴重的衝突雖可能不適用「霸凌專章」,但仍屬「不法侵害」預防範疇,雇主仍需處理。
- 事實: 這屬於「外部第三方不法侵害」,不適用霸凌防治專章。
- 提醒: 雖不屬霸凌,但雇主仍須依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採取預防措施與保護協助。
- 事實: 範圍包含出差場所、線上遠距工作等實際執行職務的場所。
- 提醒: 在下班後的通訊軟體(如 LINE)進行工作刁難或羞辱,亦屬防治範圍。
二、 關於雇主防治義務的迷思
6.迷思:我們是小公司(10人以下),不需要做霸凌防治。
- 事實: 不論規模大小,雇主均有防治義務。
- 提醒: 10 人以下雖不需公開揭示申訴管道,但接獲申訴仍須調查、協調並提供保護資源。
- 事實: 雇主必須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口頭關心並不夠。
- 提醒: 必須包含事實釐清、工作調整、轉介諮商或法律協助等實質處置。
- 事實: 雇主「知悉」勞工受霸凌時(如傳聞或非本人陳情),不論有無正式申訴,都應及時介入處理。
- 提醒: 非因申訴知悉時,雇主應主動釐清事實並詢問勞工意願提供協助。
- 事實: 30 人以上企業「應」辦理防治教育訓練,且主管及調查人員應另受專門培訓。
- 提醒: 教育訓練是雇主證明已盡防治責任的重要證據,可降低行政裁罰與民事賠償風險。
- 事實: 事業單位認定需看是否具備獨立經營、人事權、統編等條件,由勞檢機構綜合認定。
- 提醒: 刻意規避人數規模可能導致防治制度缺失,若發生重大事故,罰鍰最高可加重至 450 萬元。
三、 關於案件處理與調查程序的迷思
11.迷思:員工已經提告、報警或離職,公司就可以停止調查。
- 事實: 行政調查與司法訴訟目的不同,雇主仍應完成內部調查以檢視預防機制。
- 提醒: 離職勞工在法定期限內(離職後 1 年內)提出申訴,雇主仍須受理。
- 事實: 100 人以上企業,調查小組的「外部專業人士」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提醒: 調查程序若有重大瑕疵(如比例不符、未給陳述機會),主管機關得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 事實: 隔離是初步保護措施,但雇主仍須完成後續調查、協調或懲戒處理。
- 提醒: 調整職務必須與勞工充分溝通,且需符合勞基法之調動原則,不可藉此懲罰申訴人。
- 事實: 協調必須經申訴人同意。申訴人有權拒絕協調或隨時終止協調。
- 提醒: 若協調不成立或超過 1 個月無結果,雇主必須續行正式調查程序。
- 事實: 100 人以上企業,調查小組中的內部成員必須接受至少 3 小時的專業教育訓練。
- 提醒: 未受訓人員參與調查屬於調查程序「重大瑕疵」,可能導致整個調查結果失效。
四、 關於處分與後續責任的迷思
16.迷思:調查結果是公司內部的事,不需要通報政府。
- 事實: 雇主接獲申訴後必須在 7 個工作日內登錄系統,結案後也必須登錄結果。
- 提醒: 逾期未登錄會面臨通知改善,屆期未改善將處以罰鍰。
- 事實: 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而給予不利待遇。
- 提醒: 除非經證實是「惡意虛構事實」,否則任意處罰申訴人將違反職安法。
- 事實: 法律規定「當事人」(包含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均有權提出申復。
- 提醒: 雇主應於收到申復後 10 個工作日內召開申復審議會議。
- 事實: 若「最高負責人」被認定霸凌,主管機關會直接對其本人裁處 1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 提醒: 「最高負責人」不限於掛名者,實質控制人事財務的大股東或親屬也可能被認定。
- 事實: 若勞檢機構認定雇主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有權要求重新調查。
- 提醒: 相關執行紀錄(申訴、調查、協調、申復等)必須保存 3 年,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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